九龍坡區(qū)過渡期生活救助申報指南
一、救助對象:因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上述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需政府在應(yīng)急救助階段結(jié)束、恢復重建完成之前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含非常住人口)。
二、辦理程序:按照受災人員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救助申請或者由村(居)民小組提名受災需救助對象。村(居)委會要及時組織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對救助申請對象進行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轄區(qū)范圍進行公示。經(jīng)評議無異議后,由村(居)委會報所屬鎮(zhèn)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區(qū)應(yīng)急管理部門審批,最終確定救助對象組織救助。
三、救助標準:過渡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標準給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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