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35 | [ 發(fā)文字號 ] | |
[ 主題分類 ] | 旅游、服務業(yè) | [ 體裁分類 ] | 行政處罰 |
[ 發(fā)布機構 ] | 九龍坡區(qū)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 發(fā)布日期 ] | 2025-05-13 |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和旅游發(fā)展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九龍)文綜罰字〔2025〕F-000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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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yè)執(zhí)照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MAC1BAC38W
法定代表人:謝磊
住址: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渝州路街道袁家崗奧林匹克體育中心A3-3-70#220029
2025年4月14日接“民呼我為”政務咨詢投訴,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渝州路街道袁家崗奧利匹克體育中心A3-3-70#220029 )組織的重慶4日游旅游業(yè)務,在2025年4月11日行程規(guī)劃與游客約定的行程不一致,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執(zhí)法人員戴小龍(22000721023)、朱建軍(22000721022)通過與投訴人對接核實,于2025年4月18日上午對游客劉莎莎進行了電話詢問;下午對當日帶團導游蔣月嬌進行調查詢問,在筆錄中導游承認該旅行團是由不同行程的散團合并組成的,具體行程路線與游客約定的行程存在差異,從導游提供的行程計劃表和導游提供的游客約定行程微信截圖對比,充分證實旅行社將不同行程的游客合并同一團隊接待的事實;同日執(zhí)法人員對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進行了執(zhí)法檢查,進一步核實確認了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的游客合并同一團隊接待,導致行程不一致的問題。執(zhí)法人員立即向當事人下發(fā)了《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接受進一步調查處理。
2025年4月22日,該旅行社負責人鄧雄持旅行社委托書、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yè)執(zhí)照、旅行社備案證明,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接受調查,其在筆錄中承認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的游客合并同一團隊接待的違法事實。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游客劉莎莎的電話詢問筆錄1份;
2、導游蔣月嬌的詢問筆錄1份;
3、導游蔣月嬌的身份證和導游證復印件各1份;
4、導游蔣月嬌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3份;
5、導游蔣月嬌提供的行程單1份;
6、導游蔣月嬌提供的出團計劃表1份;
7、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8、調查詢問通知書1份;
9、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10、法人謝磊身份證復印件、負責人鄧雄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各1份;
11、負責人鄧雄的詢問筆錄1份;
2025年4月21日,經批準,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和旅游發(fā)展委員會依法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2025年4月24日,本案調查終結。
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的重慶4日游旅游業(yè)務時,將不同行程的游客合并成一個旅游團隊接待,違反了《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旅行社不得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的游客合并同一團隊接待的規(guī)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機關于2025年4月30日我委采用直接送達的方式,依法向當事人發(fā)出《行政處罰告知書》((渝九龍)文綜罰告字〔2025〕F-000005號)送達至當事人,截止在規(guī)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本機關認為,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的重慶4日游旅游業(yè)務時,將不同行程的游客合并成一個旅游團隊接待,違反了《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旅行社不得將不同游覽行程、不同服務標準的游客合并同一團隊接待的規(guī)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依照《重慶市旅游條例》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本機關責令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對違法問題進行改正。并給予重慶慶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給予5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下石橋支行繳納罰款或者通過重慶非稅收入收繳和財政票據綜合管理系統(tǒng)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你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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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和旅游發(fā)展委員會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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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文化和旅游發(fā)展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渝九龍)文綜罰字〔2025〕F-000005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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